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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彩礼返还该何去何从?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4-05-16 08:41:0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观念的转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与权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诉讼活动,提升预防化解涉残疾人矛盾纠纷法治化水平,近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潦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因伤致五级伤残,经媒人介绍与被告胡某相识。在双方相识之时,尽管王某知晓胡某自幼有精神障碍,无法正常沟通交流,但仍选择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按照当地俗举办婚礼仪式,王某将彩礼交付给胡某的家人,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存在沟通方面的障碍以及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是王某决定解除与胡某的同居关系,并将胡某送回娘家。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果,王某遂将胡某及其家人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虽然涉及的彩礼金额不大,却关乎两名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双方家庭的和谐稳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双方的实际家庭状况,承办法官主动为胡某及其家人申请了法律援助。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地与当地村委会取得联系,同时联合村调解委员会,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倾听双方的心声,深入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该案的特殊情况后,也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矛盾化解工作。在多方合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解开了“心结”,胡某及其家人同意返还部分彩礼并当场履行。

法官说法

残疾人虽是特殊群体,但也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同居关系,给付彩礼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当结婚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便丧失法律效力,给付人可以请求受领人返还彩礼。本案中,王某和胡某虽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不构成法定的婚姻关系,且二人也无法互尽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彩礼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返还。(供稿:马鑫琳 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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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夫妻双方均为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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