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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保险金”制度下员工能否获全额赔付?

来源:羊城晚报 时间:2022-02-22 16:58:34

咨询人:王某钦

咨询人为海南某公司的员工。2008年初,该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重大疾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该公司员工,每个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20万元。当时该公司制定、实施一项“共享保险金”制度:保险公司赔付金额为统一谈判价,赔付金额均列入公司共济账户,然后再根据员工花费金额给予援助。

当年,咨询人不幸患鼻咽癌伴右中肺转移瘤住院,支出6万多元医疗费。2008年10月,咨询人出具了《代领保险金委托书》,委托公司代为领取此项保险赔偿金,并同意转入公司账户,此保险赔偿金由咨询人与公司自行分配。随后,咨询人向公司申请了10万元保险赔偿金,公司于2008年11月向咨询人转账。

此后,咨询人因需不定期住院复查治疗,开支巨大,2017年11月咨询人在公司平台提交了维权工单,要求领取余下的10万元保险赔偿金,公司各层级领导商议后拒绝支付。咨询人向法院、检察院提起了起诉、申诉,均被驳回。咨询是否有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

解答人:张海燕(广东省律协宣传交流与表彰委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对于咨询人提出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1、公司是否可以领取团体重大疾病责任险的保险金?

保险法中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根据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咨询人作为被保险人,出具《代领保险金委托书》,同意公司领取、转入公司账户的行为合法有效。

2、公司是否可以获得团体重大疾病责任险的保险金?

一般而言,人身保险中基于保险合同获取的保险赔偿金应当归属被保险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在此案例中,咨询人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载明“保险金由咨询人和公司自行分配”,又同意将保险金转入公司账户,这就赋予了公司可以获得领取、分配保险金的权利。咨询人在领取公司支付的10万保险金后,并没有对公司分配方案或投保制度提出过任何异议,或进一步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10万元,这也将会被视为是同意公司参与保险金分配的行为。

加之,案件争议的是保险赔偿金,保险赔偿金并不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员工工资报酬或职工福利待遇范畴,故不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咨询人以民事诉讼中委托合同纠纷作为法律关系起诉,2008年领取保险赔偿金时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直至2017年再起诉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

在处理同类事件中,我们建议如员工不同意公司此种分配,应自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即可,或是及时向公司提出质疑(邮件、微信等形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维权。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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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共享保险金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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