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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当“花瓶” 强调道德修养 保险业出台董监高职业道德规范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22-01-13 16:33:40

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下称“职业道德准则”)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下称“实施指南”)。

上述两份文件不仅强调保险机构董监高要忠实诚信、勤勉履职、公正独立,还要求董监高具备良好的品行,加强自身修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模范践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强调道德修养

董监高是保险公司治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强化规范董监高的管理制度,是监管部门加强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一步。

此次发布的职业道德准则对保险机构董监高具体提出了7条要求,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守依法合规、保证忠实诚信、践行勤勉履职、保持公正独立、提升专业能力、遵守公序良俗。

职业道德准则对保险机构董监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修养提出了更高要求。

拒绝“花瓶”董监高。职业道德准则要求,保险机构董监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管理经验等。同时,保险机构董监高应当强化学习意识,主动持续开展履职相关知识的自我学习,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法规研判、业务运营决策、内控风险管理的水平,提升履职能力。

在董监高的个人道德形象方面,职业道德准则要求,保险机构董监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加强自身修养,规范个人言行,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模范践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主动树立和维护保险机构及保险行业良好形象。

五个评价维度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履职?从实施指南具体细则来看,评价体系重点关注董事监事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实施指南对董事监事履职制定了五项评价维度,分别是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具体的评价方法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此外,针对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实施指南也提出了差异化评价。

以此前市场关注度较高的独立董事为例,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的差异化评价维度包括:独立董事应当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有效履行职责,每年在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机构董事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方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等,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其他可能对保险机构、中小股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

不称职董监事应辞职或被罢免

严格落实董事监事职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对“不称职”的董事监事要严惩。

实施指南要求,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针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年度履职表现,具体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

根据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此外,实施指南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半年报、年报、行业协会平台等渠道公开披露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必要时公开披露董事监事不当履职或严重失职行为。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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