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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储户4万元存款18年后仅剩10元 法院判银行担全责

来源:中华网财经 时间:2021-12-20 15:13:56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梁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存款40000元,18年后去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款已被取出,只剩10块钱。随后梁某将该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农行郏县支行需支付梁某存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

梁某于2002年11月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存款40000元,银行出具了存折,储蓄种类为活期储蓄。

2020年,梁某到银行取款时发现存款已被支取。但是存折中并无交易记录。

交易明细显示,2002年11月11日支取3030元,2002年11月14日支取20200元,2002年11月29日支取16160元,2003年3月4日支取600元。银行存档的《取款凭条》显示2003年3月4日梁某本人支取了600元,此时卡内余额仅剩十块钱。经鉴定,该《取款凭条》中的梁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

而银行存档的《申请表(个人卡)》显示,2002年11月7日梁某申请办理了借记卡,经鉴定该《申请表(个人卡)》中的梁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应遵守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保证储户资金安全。而梁某的存折显示无任何支取存款记录,故对梁某请求银行赔偿40000元的本金和产生的利息予以支持。

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不服该判决,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存款是储户基于最基本的信任将货币存入银行的一种动产,存款完毕即完成了一份债权合同,不论“丢钱”的真实责任如何界定,契约精神理应得到尊重。

经济日报评论表示,存款丢失不是小事,既涉及银行和储户的经济利益,更涉及银行声誉乃至整个金融系统安全。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存款业务流程控制,构建账户资金异常流动检测系统,防范内部熟人作案,让家贼、“硕鼠”无缝可钻。

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让丢失的存款有人赔偿,而非长期无解的“三角债”。同时,各类监管部门还要不断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水平,打击金融诈骗行为,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的环境。

2021年第三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87281件,同比增长2.6%。其中,涉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28038件,同比增长2.8%,占投诉总量的32.1%,农业银行的投诉量位列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首位。2021年第三季度,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量的中位数为4510.5件。其中,农业银行5604件,同比增长39.0%,占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诉总量的20.0%。

财报显示,农业银行前三季度实现营收5458.8亿元,同比增长9.35%;实现净利润1867.1亿元,同比增长12.93%。其中,第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796.27亿元,同比增长12.66%;实现净利润644.31亿元,同比增长14.04%。截至2021年9月30日,不良贷款余额2,501.6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0.50亿元;不良贷款率1.48%,比上年末下降0.09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288.04%,比上年末上升27.40个百分点。

(文章来源:中华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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