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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引热议 曾有80后博士一月偷菜五次被抓

来源:大众网 时间:2021-11-26 15:04:17

11月25日,“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一事引发网络热议。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来,全国已经出现了多个类似案例。曾有80后博士一个月连续偷菜五次被抓,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也有人三个月内在同一家蔬菜店内连续盗窃蔬菜28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男子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被判6个月

记者从灵川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广西的唐某报警称,一两个月来,地里的蔬菜隔三岔五就被人偷走,警方通过调取路边的监控录像迅速抓获了被告人毛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时分,被告人毛某三次来到被害人唐某位于灵川县某公路旁的韭菜地里,用割禾刀盗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实施盗窃后,其将盗窃所得拿到灵川县县城售卖,这三次盗窃售卖共获利人民币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还到另一名被害人李某位于上述地点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卖。

法院认为,被告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且因其有前科,最终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次偷割韭菜获利8元却被判6个月,该消息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判决合理,偷盗价值无论多少,都应该被严惩,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毛某虽然犯了法,但是情节较轻,不应被判这么重。

毛某为何被判6个月,到底是不是量刑过重?对此,山东颐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杰向记者做了解读。

孟杰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根据上述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有多种形式,除了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以外,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几种情形的,就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然会构成盗窃罪。”孟杰告诉记者。

灵川县人民法院也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虽然单个蔬菜瓜果价值不高,但也不能窃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多次盗窃的追诉标准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80后博士一月偷菜五次被抓

记者梳理发现,近两年来,全国已有多次类似案例发生。

今年10月,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重庆北培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生于1983年的刘某是一名博士,2020年10月,刘某五次到达被害人的摊位偷走番茄、丝瓜等蔬菜。其中,2020年10月7日22时许,刘某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藕1根;2020年10月14日23时许,刘某盗走摊位上的丝瓜2根、菠菜1把;2020年10月17日23时许,刘某盗走摊位上的番茄1个、芹菜2根、小葱1把;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刘某盗走摊位上的莴笋3根;2020年10月26日23时许,刘某盗走摊位上的红皮萝卜8根、生姜1块。

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价格蔬菜总计46.5元。案发后,刘某已赔偿摊主人民币500元,并取得其谅解,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认为,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2020年年中,在杭州临安区清凉峰镇,有多次盗窃前科的许某,连续4次偷盗蔬菜共200斤。据调查了解,许某偷来的蔬菜除送给邻居部分外,其余均是用于自己食用。最终,许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许某提起公诉,许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陈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某蔬菜店买菜时,趁店主不注意,多次在店内盗窃蔬菜,次数多达28次。事发后,陈某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共计8000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谅解。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清远清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20年9月到10月,曾某在资溪县三次偷盗生姜共计150余斤,总价值1222元。案发后,曾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退缴了赃款576元。最终,曾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去年9月至今年1月,陈某先后在重庆市大足区4座不同的农贸市场、菜市场内盗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和食品袋,销赃获利约1500元。今年1月21日,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许,廖某窜至广昌县头陂镇农贸市场伺机作案,后发现被害人黄某在菜摊前买菜,于是绕到黄某左后侧用红色塑料袋遮住自己的右手伸入黄某衣服左边口袋实施扒窃,发现没有财物后又绕到黄某右后侧,故技重施在黄某衣服右边口袋盗得人民币四元,在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后报警。最终,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文章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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