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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圈“巨震”:5家交易所集体出手 400万亿市场降临新规

来源:华夏时报 时间:2021-11-22 09:00:00

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日前同时发布公告,对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这也是近年来首次对期货市场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大规模修订。

记者在查阅修订对照表后发现,本次修订力度之大颇为罕见。今年以来,大宗商品价格疯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型违规行为,本次修订中的部分条款对此亦有针对性。除此之外,修订后的《办法》细化完善了部分违规行为的规定,丰富限制措施种类,同时提高纪律处分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等。

有市场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修订后的《办法》会对此前期货市场中出现的投机分子形成强震慑,预计部分投机分子会考虑退出市场,或者减少市场交易。但具体来看,还要看监管层后续的执行方法和力度,包括对操纵市场的实控者的认定;“虽然处罚力度有所增加,但从目前来看,对实控者的认定还是比较模糊的”。

新型违规行为

11月19日晚间,四大期货交易所及上期能源中心同时发布修订《违规处理办法》的公告。记者从交易所方面了解到,本次修订由各家期货交易所协同开展,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为期货市场从严监管提供制度供给。

据悉,本次修订着重强调保持各家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统一、协调,各家期货交易所在处理的违规行为类型、处分措施等方面原则上保持一致。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涉及新型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对于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等违规行为明确处理依据。

同时,对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并完善关于对敲违规、自成交违规等行为的表述。细化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盗取、骗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等。

另外,《办法》扩大制度规范对象的范围,丰富限制措施种类。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仓额度”等措施类型。

除此之外,《办法》还强化了期货公司和交割仓库的管理义务。提高纪律处分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完善纪律处分相关程序性规定。

罚款上限大幅提升

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期货市场成交量创历史新高,连续两年大幅增长,成交金额437.53万亿元。今年以来,期货市场行情多变,大宗商品价格疯涨,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多有发生。

基于此,《办法》的修订着重强调了对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多项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均大幅提高至50万元。

其中,针对期货公司,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者改变客户下单指令,故意制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等行为,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由原来的1至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处罚款由5万元以下增至50万元以下。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等行为罚款由1至20万元变为1至50万元

除此之外,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市场“谣言”,修订后的《办法》也给予重锤。其中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际操纵者认定难

市场人士认为,《办法》实施后,还需要有典型处罚案例才能形成震慑。

杉杉物产集团总经理沈钧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高处罚标准是利于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但后期还需要有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因为确实今年的涨价行情里违规行为较多”。

但即便如此,另有市场人士认为,修订后的《办法》虽然在处罚力度方面有所增加,但从目前来看,对实控者的认定仍然较模糊。

实际上,如何认定期货市场的实际操纵者是多年以来处罚追责过程中的难点。目前,《期货和衍生品法(二读稿)》第24条规定吸纳了现行实践做法,对实际控制关系实行报备制度,并授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办法,目前各家交易所也已制定了自己的实际控制办法。

接近监管层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实践中,操纵期货市场往往需要通过控制多个账户完成,因此在前端要求报备实控关系对于预防操纵和市场风险十分必要,这次修订后的《办法》第26条细化了对违反实控关系报备义务的处罚,“也是一次尝试”。

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了对实控账户违规的处罚。其中明确,期货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包括: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不报备实控关系,多次规避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形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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