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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内容是什么?上海产假一般是多少天?

来源:法律网 时间:2023-06-01 09:20:56

上海产假为128天,其中法定的产假为98天,上海市规定了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因此总共128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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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保护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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