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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健身卡退卡遇阻 巧调解双方息诉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4-10-10 10:37:00

随着全民健身的普及,居民健身锻炼需求的增多,健身房的各类优惠活动层出不穷,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前去办卡。但消费者在办卡时容易,在退卡时往往困难重重。近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来看看原告的健身卡退了吗?

基本案情

小刘是一位年轻时尚的健身达人。2023年5月,小刘在南阳市A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办卡时承诺该健身卡可以在南阳A健身房和B健身房两个店通用。因两家健身房内部沟通问题,小刘去B健身房锻炼遭拒,后经协调,小刘的健身卡可以在B健身房使用。但小刘认为健身房服务态度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剩余款项。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小刘将A健身房诉至宛城区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健身卡退卡遇阻 巧调解双方息诉

调解过程

宛城区法院秦柯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标的额较小,争议焦点明确,遂在开庭前组织小刘和健身房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小刘认为被告A健身房未尽到服务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全部费用,被告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扣除剩余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健身卡退卡遇阻 巧调解双方息诉

针对双方在退款金额上的差异,秦柯法官就合同条款、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说明。因小刘系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对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原告在健身房进行了锻炼,享有了健身房提供的服务,但被告在服务过程中确实存在瑕疵,秦柯法官建议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扣除原告已消费的金额及25%的违约金后,A健身房一次性退还小刘1200元。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秦柯法官表示,本案中涉及的消费方式是近期来常见的预付式消费模式,特别是在健身瑜伽、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等服务中广泛存在,通常表现为消费者在经营者处预付一定的费用即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活动或者额外获得其他服务,该消费模式并非一次性履行完毕。经营者出于营销的目的,有时会做出与实际服务不符的承诺,消费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甚至部分商家会在营业一段时间后,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等名义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

1、在消费前一定要理智、审慎判断办卡目的、使用场景、使用频率等,避免过度充值。

2、若确需进行预付式消费,要充分审查商家资质和运营情况,以防发生因商家经营不善、承租转租等因素导致的风险。

3、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对服务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对于商家给予的优惠条件、服务期限、使用项目、赠送内容、退卡退费等服务承诺,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也要注意保留服务合同、消费凭证等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的举证不能。

4、若不慎跌入预付式消费模式陷阱,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提醒经营者,应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提供服务前,应对合同条款、服务项目、限制条件等进行真实、准确的说明,签订合同后应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不能通过约定“消费者办卡后不补、不退、不得转让”“逾期作废概不退款”“不追究责任”等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否则将被认为合同条款无效。(供稿:高雁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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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健身卡退卡遇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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