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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安局曝光两起事故案例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4-03-25 16:15:26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故案例一:

2023年12月19日09点10分左右,邱某生驾驶豫Q1***P号小型轿车,沿君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瓦岗镇瓦岗街邮电局门前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曹某连驾驶的“虎姐”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曹某连驾驶的“虎妞”牌三轮电动车撞着隔离护栏,造成曹某连受伤、两车损坏、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邱某生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邱某生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邱某生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案例二:

2024年01月29日09时00分左右,赵某霞驾驶豫QCM***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确山县三里河办事处西南湖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107国道付某某驾驶的“星光”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付某某、张某霞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赵某霞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赵某霞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赵某霞承担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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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确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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