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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银行卡牵出“跑分”团伙

来源:中华网河南 时间:2023-06-13 08:52:04


(资料图)

出借、出售银行卡,能赚钱?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获判,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该案最后落网的杨某,于5月19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22年4月,蒋某因资金紧张,想通过贷款来缓解压力,但他无法通过银行等正规途径获得贷款,于是通过朋友认识了声称在做小额贷款的王某。提供资料后,王某称小额贷款无法办下来,向蒋某介绍了一个可以赚快钱的方法——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银行卡和POS机并出售。

同年5月中旬,在王某的安排下,蒋某来到武汉市洪山区的一家宾馆,将办理的银行卡和POS机交给了王某。与此同时,朱某、汪某也带着自己的银行卡和POS机来到了这家宾馆,并将卡和POS机也交给了王某。王某接到上线提示后,开始操作银行卡转账,并通过POS机套现。一番操作之后,蒋某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

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被骗者的资金流入了蒋某名下的银行卡内。蒋某等4人因此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周后,刘某也被抓获。

“检察官,我冤枉,我只知道他们在非法转账,我是受人指使过来望风的,没有参与。”刘某到案后辩解。检察官仔细阅卷后,发现刘某确实没有提供卡参与赃款流转,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刘某的指认也少之又少。

“刘某究竟是干什么的?”带着疑问,检察官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深挖刘某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从资金流转脉络、人员身份核实等方面提出补证要求。经过审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刘某勾结境外“下料”人员、指使杨某发展“卡农”帮助上线“过账”的犯罪事实。

在强大的证据面前,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自愿认罪认罚。2月21日,刘某、王某、蒋某、朱某4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汪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作不起诉处理。

同时,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中已经掌握的线索对刘某的同伙杨某上网追逃。2月9日,杨某被抓获归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月28日,汉阳区检察院对杨某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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