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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推共有产权住房 不再建安居型商品房

来源:中新经纬 时间:2023-01-18 08:43:56

中新经纬1月18日电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17日消息,深圳市住建局发布了保障性住房相关的4份征求意见稿,包括《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228号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共有产权住房,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包括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等内容:


(相关资料图)

(一)关于保障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居民供应。市政府可以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

(二)关于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主要为:深户、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等

(三)关于售价标准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按照土地出让时市场参考价格的50%左右确定,单套住房销售价格根据项目销售均价,结合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四)关于产权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按份共有,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封闭流转。签订买卖合同未满5年需退出的,应当向代持机构申请收购个人产权份额;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的,购房人可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转让个人产权份额或者申请收购。

(五)关于住房使用和监督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物业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住房。购房人应当全额缴交所购共有产权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承担整套住房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使用过程中全部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对于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多种方式加以约束,促进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平善用。

(六)关于特殊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对退役军人、残疾人、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见义勇为人员、道德模范等特殊家庭,分类设置了相应的优先政策,包括优先选房、定向配售等。(中新经纬APP)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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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共有产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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