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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蓝光发展认购债券未披露 上交所对时任董秘罗瑞华等人予以通报批评

来源:观点网 时间:2022-04-21 17:24:28

观点网讯:4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一则纪律处分决定书,内容有关对四川蓝光发展(600466)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观点新媒体获悉,2021年3月13日,蓝光发展《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结果的公告》称,于2021年3月10日发行了202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即"21蓝光MTN0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11日全部到账。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蓝光发展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该债券。

但在其前期发行结果公告中,未披露蓝光发展认购或由出资参与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其自身发行的票据,但未在相关发行结果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对所募资金的实际金额等情况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有关规定。

据了解,于责任人方面,蓝光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针对蓝光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能成立。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应当充分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并如实披露,不属于分管范围、不知情等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同时,根据罗瑞华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已于3月5日前告知公司,其中一家主要投资机构在4月前无能力参与公司中期票据发行。在已明知本次发行对象资金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罗瑞华并未对公司的最终发行对象及融资安排保持充分关注,致使未如实披露实际情况。

据此,鉴于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额和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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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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