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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失火损失惨重,知名景区告了知名储能公司

来源:视知产研院 时间:2023-08-11 15:26:26

储能公司最怕什么?


(相关资料图)

电池失火。

失火后损失怎么赔偿?

下面是一个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真实案例,一方为国内某知名景区,一方为一家知名储能公司。

这个案例,对双方来说,都称得上损失惨重,教训深刻。

电池要符合什么标准?甲方验收了就万事大吉?什么叫验证?什么叫尽到谨慎义务?损失金额如何认定?法院对这些焦点问题的最终判定,相信对刚刚进入爆发期的储能行业而言,也有很大的启发意义。

2015年1月30日,景区(甲方)与储能公司(乙方)签订《电动船改装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电动船使用镍氢电池储能系统进行改装及充电桩与配电柜的设计安装,乙方提供30套镍氢电池储能系统改装30条电动船,合同总价420万元。

2019年3月2日19时至3月3日8时许,停放在景区码头岸边4号充电桩进行充电的一条电动船在充电时起火引发火灾,共计烧毁电动船11条、充电桩11个。

火灾发生后,景区自201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停止对外营业,进行抢险及环境修复。

景区自火灾事故发生后将未烧毁的改装电动船全部停运。2020年11月5日,其中一条电动船在未使用的情况下发生自燃、自爆。

2021年3月16日,景区将储能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年一月,这个案子迎来终审判决。

景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景区与储能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电动船改装合同书》,并判令储能公司返还景区合同价款420万元;

2.判令储能公司收回案涉镍氢电池储能系统及充电桩、配电柜;

3.判令储能公司向景区赔偿因火灾事故而支出的抢险、环境修复费用2744452.71元;

4.判令储能公司向景区赔偿因火灾事故导致的停业损失3588300元。

在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三点:

法院认为,《电动船改装合同书》中对于“镍氢电池储能系统”的质量要求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合同第6.1条约定“乙方保证提供产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而根据《船舶蓄电池装置》国家标准(GB/T13603-2012)第2.1条规定,在船舶上,可用铅酸蓄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及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虽然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在产品质量要求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才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且案涉电动船作为景区内运送游客的唯一交通工具,关系到众多不特定游客的人身安全,在质量要求上更应严格、谨慎。故对于储能公司主张《船舶蓄电池装置》国家标准(GB/T13603-2012)不适用于本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储能公司另辩称,双方对于验收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且签订了验收报告,已对电池进行了验证,改装项目已验收合格。

法院认为,因在国家对于质量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双方自行验收不能代替国家标准的适用,且对于动力驱动系统的改建显然属于重大改建,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的规定,应当由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此外,《船舶蓄电池装置》要求“经过验证的其他类型的蓄电池”,其作为国家标准具有严谨性和科学性,且蓄电池验证显然具有专业性和技术要求。因此,此处的“验证”应当是指具有验证技术条件、验证资质的主管部门或验证机构进行验证,而非不具有验证技术条件、验证资质的双方当事人自行验证。

因此,储能公司使用“汽车级镍氢动力电池”进行改装且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验证该电池系统是否适用于船舶,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船舶蓄电池装置》国家标准(GB/T13603-2012)规定,构成违约。

其次,案涉改装的电动船用于景区内,镍氢电池动力系统电池箱置于座位下,景区内环境潮湿,容易进水、受潮,储能公司在设计制造电池箱时应当尽到谨慎义务,加强对电池箱的防水、防潮保护。根据《使用手册》记载,电池箱的防护等级为IP43,而中国船级社制定的《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版)第六章“电气设备”第6.2.2.3条规定,在较大的水和机械损伤危险的环境条件下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最低要求为IP44。因此,储能公司设计制造的电池箱未能达到防护等级的最低要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电动船改装后从2015年10月交付使用至2019年3月停运,《电动船改装合同书》已实际履行近4年6个月,距离合同约定的电池质保期只剩1年6个月左右,虽然储能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景区的合同目的已大部分实现,不能因此认定储能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对于景区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虽然不支持解除合同,但根据案涉改装电动船的使用年限情况,储能公司应向景区返还合同价款105万元(420万元÷6年×1.5年)。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储能公司在改装案涉电动船时,明知所改装电动船的使用环境易进水、受潮,仍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用适宜的产品,而使用“汽车级镍氢动力电池”,且其设计制造的电池箱不满足最低防护等级要求,无疑增加了电动船的安全隐患,加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在《使用手册》《电动游船使用安全须知》等文件中,并未提示充电过程中应安排人员值守,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故其应对案涉火灾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另一方面,景区管理方面存在管理制度及消防管理制度缺失、消防设施设备缺失、日常管理不到位等较多的消防安全隐患,且在电动船长期充电过程中未安排专人值守,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使用义务,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蔓延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酌定由储能公司承担50%的责任,由景区自行承担50%的责任。

“3.3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为5591910元(抢险、环境修复费用2003610元+停业损失3588300元)。根据前述认定的责任比例,由储能公司承担50%即2795955元(5591910元×50%),剩余损失由景区自行承担。

二审最终维持了以上所有判定。

发布人:jiayu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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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池失火】【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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