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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吗?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法制法律网 时间:2023-06-07 13:06:08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概念:

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情况或是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 ,骗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方式。

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一些违法活动,虽说也使用某一些欺诈方式,甚至也追求某一些违规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亦或是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真相亦或是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方式。欺诈方式从形式上说分为两类,一是虚构事实真相,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几乎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观念的方式。欺诈方式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观念,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真相,还是当下的事实真相与将来的事实真相,只要是具有上述内容的,可以说是一种欺诈方式。倘若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方式。

欺诈方式必须符合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观念的程度,对自己出售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高于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方式。欺诈方式的方式、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方式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真相的义务,但不履行此类义务,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观念亦或是继续陷入错误观念),行为人利用此类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方式。

其次,欺诈方式使另一方产生错误观念。另一方产生错误观念是行为人的欺诈方式所致,即使另一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方式的成立。

在欺诈方式与另一方处分财产之间,就必须介入另一方的错误观念。倘若另一方不是因欺诈方式产生错误观念而处分财产,也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方式的另一方只规定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亦或是地位的人,不规定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方式,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进而获得财产的方式,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其次,成立诈骗罪规定被害人陷入错误观念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分为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亦或是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亦或是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方式,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不过,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进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方式,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最后,欺诈方式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进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欺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分为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1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诈方式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亦或是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与借贷方式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亦或是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的确打算偿还的;还一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欺诈。

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倘若的确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的不同。

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能够获得财产利益,这两样是一样的;不过,主观目的、犯罪方式、财物数额规定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违规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亦或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方式,它所骗取的不仅分为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分为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不法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该按照方式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判定罪名并从重惩罚。

倘若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倘若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倘若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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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 与招摇撞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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