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送贺礼 2020光伏消纳有保障——2019年12月政策回顾
元旦刚刚过去,忙碌了一年的你是否也加入了2019年迈向2020年的“零点跨年大军”中呢?起起伏伏中光伏人又走过一轮春夏秋冬,总结2019,迈向2020,光伏行业在年末又有哪些政策动向呢?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为大家整理如下:
时值年末岁尾,国家能源局为光伏行业送了2020年第一份新年礼物《关于征求对2020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2020年的竞价项目配置工作总体思路、项目管理、竞争配置办法仍会按照2019年的工作方案执行,平价项目可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落实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基础上自行实施。
2019年由于相关政策下发时间较晚,光伏项目建设时间、资金筹备均有滞后,导致2019年光伏新增装机量较2018年下降了近50%,可能为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国家能源局早早确定了2020年的管理办法,这对于光伏人来说是件喜事。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财政部经建司还没有确定2020年的补贴总规模,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也没有确定2020年补贴价格的上限,因此国家能源局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2020年度新建光伏项目补贴预算总额度、户用补贴额度分配以及竞价指导价和户用补贴强度等重要数据,均以“X”来表述的。对此,我们只能期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早些确定标准了。
另外,从近期国家能源局以及地方能源部门下发的政策来看,对解决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问题下了大力气。
国家层面,国家能源局12月6日发布《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电网企业应公平无歧视为电源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注意这里的电源项目包含了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分布式电源、储能等,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发电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分布式发电是指在户用所在场地或附近安装,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其实就光伏行业而言,弃光问题一直存在,虽然近两年已经有了逐渐减少的趋势,但在现阶段,无论是无补贴的平价项目,还是有补贴的竞价配置项目,并网消纳都是重要的前置条件之一。由于光伏作为新能源可能对大电网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电网企业在处理光伏项目并网问题上一直较为谨慎和严格。此次国家能源局该政策的出台,也算是给光伏行业一个有力的靠山。
而在地方层面,贵州、江苏、山东等省也相继出台了涉及光伏并网消纳的政策。
贵州省能源局下发的《贵州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将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列为一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将纳入规划的水电列为二类优先保障性收购范围,确保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并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确定贵州省2020年度目标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31.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34.7%,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为5%、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为5.5%。
山东省也在该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中明确鼓励发展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在消纳方面,督促电网企业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调峰设施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消纳。
而江苏省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并网消纳有关意见的通知》对于解决光伏并网消纳的问题的支持力度则更为明显。根据文件,电网企业应根据新能源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影响新能源电力消纳的沿海、过江等关键输电通道建设,加大苏北地区电网增容改造力度。而对于纳入规划的新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提前开展接入系统规划研究工作。积极简化新能源相关电网项目审批及建设要求,合理下放项目投资审批权限,提高电网工程建设效率。
根据12月11日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国家能源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光伏扶贫工作视频会议得知,目前已累计下达光伏扶贫规模1910万千瓦,帮扶贫困户407万户。近年来国家对于光伏扶贫产业一直予以大力支持,各省份涉及光伏扶贫领域的政策也日渐完善。
12月初,山东省率先发布省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依据国能新能[2016]280号、国能新能[2016]383号、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文件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电站,以及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发布前参照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开展建设的村级电站,按照当时关于建设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
对于企业投资入股或政府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出台后建设的村级电站由地方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或使用银行贷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平台与商业化投资企业签订合同协议,并严格落实出资比例,不得采用企业垫资等方式完成政府出资。
之后,江苏、内蒙古、湖南等省份相继出台政策,从电站验收、评估、电费结算、财政补贴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与运营。
以下为地方层面政策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