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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三因素 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拖欠

来源:中国能源报 编辑:姚金楠 点击数:时间:2020-01-02
导读: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但伴随产业快

  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报告指出,自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显著扩大,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升。但伴随产业快速发展,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可再生能源消纳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度电补贴等部分法律制度,也存在统筹协调不够、落实不到位、监管薄弱等问题。

  针对可再生能源消纳及全额保障性收购问题,报告指出,受多种因素影响,一些局部地区弃电率仍然偏高,消纳市场容量不足。可再生能源富集区与用电负荷区不匹配,一些地方出于利益考虑不优先接受外来电力,行政区域间壁垒严重。同时,我国电源结构性矛盾突出,缺少抽水蓄能等灵活调节电源与可再生能源匹配,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煤电机组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矛盾更加突出。如吉林装机容量是用电负荷的2.6—5.8倍,省内电源持续富余,特别是在冬季供暖期,保证供热的火电最小发电出力比低谷用电负荷高210—320万千瓦,电网调峰困难。

  在具体落实中,个别省份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且存在以低于国家有关政策明确的电价水平收购的情况。如宁夏2018年自行制定风电最低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为750—850小时,远低于国家核定的1850小时最低保障收购小时数。甘肃2018年自行设置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小时数分别为774小时和479小时,距国家保障性收购政策规定的风电1800小时和光伏发电1500小时差距较大;实际风电、光伏发电利用小时数中,大部分电量属于低价市场化交易,发电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不足。

  对于行业普遍关注的可再生能源度电补贴问题,报告也明确表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各地电价补偿政策落实不到位,补贴资金来源不足,补贴发放不及时,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反映,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已远不能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目前征收总额仅能满足2015年底前已并网项目的补贴需求,“十三五”期间90%以上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资金来源尚未落实。究其原因,报告指出,一是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未及时调整。2016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后期未作调整,其他资金来源不足,补偿缺口逐步扩大。二是电价附加未依法严格征收。第三方评估报告指出,2015—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价平均附加征收率仅为84.4%。各地方广泛存在着只对公共电网工商业用户征收,对自备电厂用户、地方电网用电长期未征、少征等问题。三是发展规模缺乏有效控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电价调整滞后于技术发展水平,部分可再生能源企业追求高投资回报,非理性投资,抢装机、抢上网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未按照国家规划有效控制本地区发展规模,加剧了补贴缺口。

  针对这一问题,报告特别强调,要综合研究解决补贴资金拖欠问题。统筹考虑政府财政支撑能力、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需求等多方面因素,开拓思路提出解决存量项目补贴缺口的新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新增项目补贴需求。强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缴,自备电厂应缴费用做到应收尽收,增加基金收入。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方式减少补贴需求,研究出台鼓励存量项目自愿转为平价项目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合理控制新增项目开发规模和建设时序,规范补偿范围、优化补贴发放程序,缩小补贴缺口,逐步实现收支平衡。制定鼓励企业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此外,针对相关财税、土地、环保等政策衔接,非电应用的政策支持,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报告也进一步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责任编辑:姚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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