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组织申报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请报送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9〕1004号)部署,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18〕645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我省第五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进我省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是电力体制改革确定的改革重点之一,是激发社会投资进入电力领域的重要手段,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我省自2016年启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以来,已取得积极进展。获批的14个试点中,已落地实施6个,正在规划咨询和业主招标的5个。后续,我省应按照中央部署,在深化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上作更大努力,取得更大实效。
全省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端正认识,提高站位,切实贯彻好中央决策精神,坚定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国网要坚决贯彻中央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服从大局,主动作为,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
二、试点项目选择原则
(一)拟申报试点的新增配电网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二)鼓励产业集聚区、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类试点项目规划范围,原则上为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上位规划确定的范围。
(三)支持待开发区域和国网未覆盖区域开展试点。已有规划但尚未建设,或国网实际投资低于10%的区域,均向社会资本开放,可以申请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不列入国网存量范围。
(四)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得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不得出现常规机组以“拉专线”方式向用户直接供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允许符合政策且纳入规划的分布式电源以适当电压等级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
(五)优先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的自供区、工矿企业生产区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六)优先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作,以混合所有制形式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三、试点项目申报方式
(一)新增配电网性质试点项目的申报
1.县(市)辖区内的试点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经县级政府同意后,向我委书面申报,同时抄送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市)申报项目,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若有不同意见,应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书面意见。
2.其他区域(指市辖区、市属各类园区)内的试点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我委书面申报。
已申报第四批增量配网未获得批复的项目是否再次申报,我委将专题研究确定。
(二)非国网存量性质试点项目的申报
非国网存量资产性质的试点项目,由资产投资者直接向我委申请。我委经商地方发改部门,确定是否纳入申报。
(三)申报格式
书面申请请于2019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委,并附电子版(邮件方式报送)。申报材料应明确以下事项:
1.项目名称,一般应采用“××××××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名称,并体现地域性。
2.所在区域,明确区域四至界线,并附简图;
3.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产业情况、居民情况、现有用电情况等;
4.建设规模;
5.电压等级;
6.供电范围(面积);
7.年供电量(或预计年供电量);
8.投资规模;
9.属于增量配电网还是非国家电网存量配电资产;
10.区域内是否存在国网存量配电资产及配电资产情况。
联系人:周震宇;电话:0571-8705350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