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省级能源节约资金使用管理
本报济南讯 日前,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能源节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规范和加强省级能源节约资金使用管理,防范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等方面作了明文规定,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省能源节约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促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全省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
综合考虑能源节约工作性质、目标、投入成本、实际效果等因素,我省能源节约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主要采取财政补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并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省本级支出的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按照《细则》规定,我省能源节约资金将重点支持八大方面,分别是:制定能源行业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中长期规划、计划,能源节约体制机制创新和市场化长效机制建设,能源节约基础设施和能源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能源行业能源关键设备研发、成套设备引进消化创新,实施重点科技专项和重点示范工程;推动能源行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深度开发利用;推广能源行业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能源行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提升;绿色能源示范村镇、示范项目创建,能源节约执法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国家、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其他有关能源节约事项。
此外,《细则》要求建立完善能源节约项目库,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推动政策研究和申报指南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每年年初启动项目库征集工作,全年常态开放,结合能源节约工作规划及入库项目评估论证情况,根据重要性、急迫性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和需求,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细则》提出,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依托项目库,向省财政提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做好资金需求测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市县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实做细项目库提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预算一经确定,各相关单位要尽快组织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原则上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根据《细则》安排,我省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对资金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