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的碰撞——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对一残疾人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后我会加倍努力干活,拼尽全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我再也不敢无证驾驶了!”袁某用手语告诉在场人员。
这位神情激动、不断用手比划的中年男子是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最近审查的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袁某系聋哑人,存在听觉、言语能力等方面障碍。今年七月,袁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至事故地点,未注意观察路上交通状况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受害者李某发生碰撞,导致其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近日,此案件移交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承办检察官留意到本案犯罪嫌疑人袁某系聋哑人,属于残疾人犯罪。如何取舍情理与法理,如何在达到惩戒目的的同时,又能做到教育挽救,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这是一个关系到特殊群体以及两个家庭日后生计的重要案子,承办检察官不敢有丝毫懈怠。诉前,检察官与嫌疑人家属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入交流,充分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条件、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及社会生存能力等情况。待起诉至本院后,检察官又在第一时间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其指派律师为袁某提供辩护,并专程从建瓯市聋哑人学校聘请了一名手语老师充当翻译,参与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袁某十分紧张,加之手语难以翻译一些专业性与抽象性较强的词句,讯问一度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体谅其难懂问话、急于表达的心情,反复斟酌用词,借助手语翻译及文字书写等方式,耐心地引导其回忆事发全过程,并释法明理,最终使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顺利完成讯问。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袁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且得到了受害者家属谅解。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袁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还建议公安交警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管理。(供稿: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蔡琪乐、叶铭生)
【责任编辑: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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