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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法院:用捡到的银行卡取钱,算犯罪吗? 环球观天下

时间:2024-08-14 16:24:39       来源:中华网河南

身为银行保安,却心生贪念,利用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取款一万余元,被抓获时,还心存侥幸,以为不属于犯罪……请看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2023年12月的某天上午,被害人王某到邓州市某银行取款后,将其银行卡遗忘在银行大厅的吧台上,被告人张某系该银行保安,在值班过程中,张某发现该银行卡后通过用纸张遮挡的方式将银行卡转移到自己身上。后张某持该银行卡到另外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ATM机)通过试密码的方式分三次共计取现15000元。当日下午王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丢失,立即到银行将丢失的银行卡挂失,张某在下午下班后继续在自动柜员机用王某的银行卡时被吞卡。王某发现自己银行卡上的钱被取走后报警,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遂展开调查。案发后,张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退赔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法官提醒:

可能大家会有疑问,张某捡到的是银行卡,为什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吗?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大家平常说的银行卡,属于信用卡。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人认为用捡来的银行卡取钱,或者别人遗落在取款机里的银行卡取钱,只是不道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行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拾得他人银行卡时,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交由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处理,切勿贪图小便宜取走他人卡中存款,否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并注意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防止密码泄露。特别是在自动取款机取钱后,应记得及时将银行卡收回。一旦发现丢失,要第一时间到银行或者拨打银行热线电话进行挂失,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供稿:罗晨蕾 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