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破产如何申报
(一)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二、破产特征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二)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三)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四)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三、破产原因
早先的草案对于企业破产原因规定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清理债务”。这样规定,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在征求意见和审议中,有不少人存在一种担心,即仅以这样一个原因即允许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会不会引发大量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呢?会不会给一些恶意申请者以借口?也有意见认为,如今有一些国有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如不加限制地以一种原因作为破产原因也不利于这类国企的脱困。根据这一情况,立法机关将破产原因修改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三个问题,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依据本法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从大的方面应适用本法。但由于这类企业比较特殊,对于这类企业的破产要有一定的特殊措施。故在起草过程中,曾有人建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不适用本法。但后来考虑到如不适用本法,就这类企业的破产专门制定破产法既不可能,也不符合立法的经济性原则,而且本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对这些企业也是适用的。故在最后通过的法律中,对金融机构的破产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即对这类企业破产的一些特殊事宜,要按照国务院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实施办法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