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11:36:43来源:中华网河南
【资料图】
人们常说婚姻自由,夫妻之间的分分合合通常被认为是家务事,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有第三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条款,又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陈某向常某借款15万元,因多次催要陈某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常某借款本金14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时发现陈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陈某于2022年8月与妻子臧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三、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离婚后所欠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四、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五、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车辆一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男方不再追要”等条款。常某认为由于这份《离婚协议》,离婚后陈某没有获得任何有价值的财产,导致陈某完全丧失了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明知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与其妻子签订《离婚协议》,将其全部财产无偿转移给其妻子,以达到逃避债务目的,致使常某债权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以上三项,同时判令其妻子臧某对陈某欠付本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臧某辩称,其与陈某申请离婚是在2022年6月,经过1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后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对陈某向常某借款一事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常某对陈某享有的债权发生在陈某与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之前。陈某与臧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债权、存款及车辆归臧某所有,全部债务归陈某。该协议财产处分明显不平等,对陈某偿还涉案债务的能力构成实质性削弱,对申请执行人常某的债权构成了损害,且经本院裁定已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某与臧某离婚财产的分割客观上已侵害了常某债权的实现,故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常某有权申请撤销。因此,原告常某请求撤销陈某、臧某《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条款中以其债权额度为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臧某仅提供保单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已卖给他人,且离婚时夫妻双方又对该车辆予以处分。因此,对于臧明静的抗辩,不予采纳。本案审理的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与臧某是否对陈某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审理。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臧某与陈某于 2022年8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中三、四、五项的约定(撤销范围以原告常某对被告陈某享有的债权为限),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本。欠债不还已经是有违诚信做人的原则,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更是错上加错。本案中,被告陈某作为债务人,在明知自己欠付常某借款14余万元情况下,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所有债权、财产等给予被告臧某,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常某的权益,常某即有权要求撤销。自由有度,行有所止。每个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不可随意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构建更为和谐的公共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供稿: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