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直播快讯 > 创刊 > 正文

内乡法院:电动车在小区车棚自燃,损失谁来承担?

  • 中华网河南
  • 2024-08-28 17:15:53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或改装引发的火灾事故触目惊心。当电动自行车被烧毁后,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车主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系内乡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3年10月3日,张某所有的电动车在小区车棚发生自燃并引发其他电动车和车棚燃烧,被路人发现黑烟后拨打了火警电话。门卫孙某知晓后急忙去切断电源,又到现场施救。因不会使用灭火器,未用车棚内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施救。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火灾发生后,原告张某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并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购置电动车款1900元。


【资料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现场勘验笔录,可以看出此次火灾事故系原告的电动车电器线路故障所致引发。火灾发生后,被告物业公司门卫在第一时间切断电源,并返回现场协助做施救工作。孙某虽然不懂如何使用灭火器,也没有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根据当时火势现场燃烧情况,即使使用灭火器也无法阻止原告的电动车被烧毁。原告的电车被烧毁主要原因在于其自燃且火势发现较晚,被告对原告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原告购置电动车款19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重演,应厘清社会各方的权限及责任。

作为电动车走向社会第一道关卡的生产企业,对于品控管理、质量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为使用者,购买电动车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具有“3C”标志、售后“三包”服务的品牌车,同时,留存好支付记录及发票等购买凭证,为后期可能因损坏产生的赔偿保留权利。在日常使用中,应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车辆和充电器,定期检修维护车辆性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因电动车使用不当导致失火,致使他人人身财物受损,行为人可能会面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作为物业公司或负有维护义务的责任人,应采取相应措施,杜绝电池入户、电动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并对管理区域内的充电桩、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否则,事故发生之时,物业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供稿:聂传青 冯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