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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法院能否支持?

2025-02-28 09:09:36 来源: 中华网河南

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双方常因碍于朋友情面、信任等原因在写借条时只口头约定利息,最后却产生争执。这种情况下,口头约定利息的效力法院如何判定?利息是否被支持?

2023年4月到2023年6月期间,薛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某借款共计1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仅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薛某按照口头约定支付利息至2024年8月5日,之后利息未付。经陈某催要未果,诉至西平法院要求薛某还本付息。

西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按照约定向被告薛某提供借款后,被告薛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薛某偿还18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分,双方在借条中没有详细载明月利息为1分,但被告薛某每月按照月息1分支付了利息,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约定了月利息为1分,被告薛某对其还款行为予以认可,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的,皆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在实践中,借贷双方还是要将利息进行明确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记载各借款事项,避免出现遗漏关键信息或约定模糊不明等情况,并注意留存好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冯占华 杨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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