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设立的条件是什么?
反担保合同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3、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4、反担保适用担保的规定。
补充内容:反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明确了担保与主债权之间的从属性关系。反担保是为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从属于特定的主债权,该债权是特定的债务人应当清偿的,反担保从属于担保债权,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担保随之失效,反担保亦然;债权消灭,担保权随之消灭,反担保权亦然;担保人因从属性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反担保人亦享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抗辩权,因此,担保公司应特别注意,担保人放弃抗辩权的,反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效力有哪些?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一般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只有很少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相关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民法典》司法解释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怎么办呢?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