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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是什么?房产过户的流程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5-16 10:43:10  来源:法制法律网

房产过户需要以下手续:1、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资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审核通过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核税缴税手续;3、出具税务收据,递交收据、填写申请书并领取受理通知单;4、到交易中心领取房产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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