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第一部分、工程前期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
3.计划任务书及批复;
4.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
5.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和年度计划项目表;
6.征地、拆迁等审批文件(包括拆迁、补偿等文件)等等。
第二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概况表
2.工程竣工总结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第三部分、施工技术文件;包括
一、建筑与结构工程;
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文件;
三、建筑电气工程文件;
四、智能建筑工程文件;
五、通风与空调工程文件
六、电梯工程文件。
第四部分:除以上文件材料以外的材料报验和工程报验等监理文件材料
第五部分:竣工图;
一、建筑竣工图;
二、结构竣工图;
三、给排水竣工图;
四、采暖竣工图;
五、电气竣工图;
六、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第六部分:与工程有关的各种声像材料(注明文字说明、工程名称、地点、时间、施工部位等)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三条 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