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失踪一定时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剥夺其生命权判处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2、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
A、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B、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
C、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