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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法院:司法为民暖人心 悉心调解促和谐

文章来源:中华网河南     发布时间: 2025-02-28 10:21:17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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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将调解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妥善化解一起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纠纷,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悉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据悉,某物业公司以小区业主陈某两年未缴纳物业费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物业费,而陈某因身患残疾,认为物业未及时维修公共水管、杂物清理不及时等多方原因造成自己生活不便,故陈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双方因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发生争执,进而导致双方情绪对立。

为有效化解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在耐心倾听双方意见,详细了解双方的诉求后,从情理、法理等方面入手,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案情,讲明利害关系,但因双方积怨已久,被告陈某情绪激动,庭前调解无疾而终。

考虑到陈某行动不便,承办法官为陈某开启了诉讼绿色通道,并允许同行家属陪同庭审。庭审中,法官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再次做起了双方的调解工作,进一步向双方释法明理,不仅客观地指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是导致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告知被告对物业服务不满,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或诉讼等途径解决,拒交物业费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的对立情绪稍有缓和,法官适时提出了可行的调解意见,物业公司认为法官意见客观,业主也认为法官说出了他们的心声、捍卫了他们的权益,双方终于平心静气地面对争议,自愿接受法院调解,业主陈某同意给付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则表示可以承担部分业主损失,并表示今后要进一步改进物业服务,尽可能为广大业主创造安全整洁、和谐美好的小区环境,双方纠纷就此得到彻底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物业纠纷诉至法院,大多数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然而,这种方式不仅无法促使物业公司提升服务,更会加深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对物业公司和业主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要当好“管家角色”,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充分倾听业主需求,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努力提升业主的服务体验,不断改善并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通过居委会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物业合同或进行整改解决,而不是采取拒交这种对抗方式来激化矛盾。只有物业与业主相互依存,才能共同谱写社区和谐乐章,营造美好的生活家园。

下一步,西峡法院将持续深化“枫桥经验”,以服务和保障民生为目标,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小案件”传递“大道理”,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搭建“连心桥”,不断丰富物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质内涵,助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