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抵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
2、质押,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第三人占有,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保证,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和信誉确保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所提供的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区别如下:
1、担保与反担保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
2、担保与反担保概念不同;
3、担保与反担保方式不同;
4、担保与反担保当事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