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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表示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在里面?

文章来源: 创业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23-05-19 09:04:17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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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表示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为先契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滥用订约自由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和生效,影响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内容在里面?

1、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一般来说,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缔约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时间。若一方发出了要约,而另一方尚未作出承诺,则合同尚未成立。在双方合意形成以前的阶段就是合同订立阶段。

虽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但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缔约上的联系,无从表明双方之间具有缔约关系,因一方的过失而致他方损害时,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例如,某人并无购货之意思,在商场随便逛逛,不料在商场内摔倒并遭受损害时,由于双方并无订约上的联系,故对该人的损害只能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2、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当事人负有一定的附随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义务,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只是附随义务,但它们也是依法产生的,因而也是法定义务,它随着双方当事人联系的密切而逐渐产生。当事人一方如不履行这种义务,不仅会给他方造成损害,而且会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上述依诚实信用产生的义务,否则将要负缔约过失责任。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指他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此种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的损失主要是指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支付各种费用等。当然,当事人的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即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但另一方的缔约过失破坏了缔约关系,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而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按照交易,当事人不应对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产生合理信赖,则即便其为合同的订立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该费用也不应当属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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