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得利起诉状范文
基本信息:
原告代理人:XXX
原告:XX,性别,种族,生于XX日,住所:XXXXXX。
代理人:XXX律师,XXX事务所。
被告一:XXX,系xx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
被告二:中国XX银行XX分行,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胜和路段30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二向原告书面告知被告一即xx银行发行的卡号为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持卡人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
(二)判决两被告承担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的连带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期间,原告丈夫的母亲在东莞务工时捡到xx银行所发行的卡号为xxx的银联卡,随后将该卡带回家中与原告所办理持有的xx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混杂在一起,致使原告将该卡误认为是自己所办理持有的银联卡而携带在身上。2008年8月至9月,原告在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上,用自己所办理持有的xx银行发行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的密码,分五次将原告所有的共计8900元人民币错误存入卡号为xxx的银联卡内。
事发后,原告经实地操作发现,位于东莞市沙田镇沙太二路18号由被告二设置管理的ATM机在办理客户自动存款业务时不进行密码识别,客户只要随意输入任何一组六位阿拉伯数字、无须核对银联卡密码就可以办理ATM机的自动存款业务。正是由于被告二的以上过错,才致使原告用自己的密码将自己所有的钱款错误存入被告一所持有的卡号为xxx的银联卡“金穗通宝卡”中。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二向原告告知被告一的姓名、身份、住所及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资料并返还原告人民币8900元,但都遭到被告二的拒绝,根据《民法典》第985条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XX律师,XX律师事务所
日期
二、被起诉不当得利会对信用有影响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典》第985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
从上可知,不当得利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只要返还就不会对自己有任何不良影响,更不会影响征信。
三、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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