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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醉驾的标准又是什么?一起来看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2023年11月的某天晚上,王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时饮酒,酒后,王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唐河县某村附近,将车辆停在机动车道,在驾驶室睡着。当晚9时许,交警部门开展夜间巡查时发现王某疑似酒驾,遂将王某叫醒,并将其带至警车后座,在等待支援过程中,王某多次欲离开警车,在挣扎过程中,一名民警被王某掐脖子和击打腹部,一名辅警被王某踢伤腿部。后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将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 173.65mg/100mL,民警左侧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辅警体表挫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面对公安机关的检查,拒不配合,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其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王某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妨害公务罪第五款修正为袭警罪,即第二百七十七条设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两个罪名。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暴力袭警的行为不仅危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衅。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应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积极支持配合人民警察执法工作,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供稿:肖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