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几种?
1、购买式合并
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
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
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
2、承担债务式合并
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
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
3、抵押式合并
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
4、举债式合并
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国有企业合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着力推动横向整合,发挥资源优化配置效应。
要发挥好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把优势企业打造成专业化整合平台,引导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业务整合能力。
要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淘汰落后过剩产能,提高品质,推动产业升级,在量和质上都实现1+1>2。
要注重利用好各种资源,如盘活土地资源、调配人才资源等,支持横向整合。
要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示范企业,对于在细分市场或行业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或大企业的某一板块),重点培育行业内专精特新的隐形冠军;对于大型集团公司,重点培育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要推动地方国有企业按照业务板块实施整合,消除区域内无序竞争,培育与地方发展定位相契合的支柱产业。
二、着力推动纵向整合,发挥产业链带动效应。
要特别注重根据产业特点和需要,围绕产业链重点环节,充分挖掘纵向整合的资源和机会,通过纵向整合补链稳链强链,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不断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发展。
要立足产业链和创新链,通过股权融合、项目合作、搭建联盟、共建产业生态圈等多种方式,加大产业链资源整合联合力度。有条件的优势企业可通过纵向整合联合推动形成现代产业链“链长”。
三、着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发挥创新引领效应。
要注重在专业化整合中聚集创新资源、加强创新力量。把各主体、各环节原来分散的创新资源集中使用;把规模经济节省的资源用于创新;在整合中优化创新路径,增强协同性,提高创新效率。
要加大创新投入,在形成产业优势的基础上产生创新优势,发挥创新乘数倍增效应。
要注重聚集顶尖科技人才团队,大力实施海内外引才计划,靶向引进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要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创新创造的活力。有条件的企业可通过专业化整合助推形成原创技术的“策源地”。
四、着力推动整合后的深度融合,发挥管理提升效应。
做好整合融合方案。对规模大、任务多、情况复杂的整合,要分解任务,列出时间表和施工图,制定系统完整的方案,进行有序有力的操作。
对整合到一个法人的,要对机构、班子、人员、制度进行整合融合,加快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推进文化融合。要注重塑造新整合企业的文化理念,正视不同企业的文化差异,保留好传统,画出同心圆,以新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凝心聚力。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要利用整合契机,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树立使用优秀人才导向,要公平公允,提供更多的晋升通道,充分激发整合各方干部职工的积极性。
五、着力推动第三方增量助力整合,发挥协同撬动效应。
要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平台作用。投资公司试点单位除了要率先把内部业务整合成若干清晰板块,基本消除“小散乱”之外,也要通过投资等多种方式助力其他集团公司进行专业化整合。
要发挥运营公司的助力作用。借助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能力以及各类基金等工具,通过入股、融资、上市、处置变现等手段推进整合。
要发挥各种创新中心的引领作用。加强与创新中心和科研平台的合作交流,推动建立创新联合体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六、着力推动“两非”“两资”处置,发挥瘦身健体效应。
截至8月底,中央企业、地方“两非”处置比例分别为51.4%、67.6%。
对于非主业中仍有市场价值的业务,要通过无偿划转、收购、置换、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央企集团之间、央地之间的整合,向优势主业的市场主体集聚;
对于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关闭撤销、破产清算等方式坚决清理退出。
要建立预警识别和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合理安排“两非”“两资”处置计划,杜绝拖、等、靠思想。
要强化动态跟踪管理,建立督导机制,严格控制新增非主业投资,有效巩固“两非”剥离和“两资”处置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