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土地十余年是否应当返还?社旗县法院判决“地”归原主
2025-01-21 19:37:28来源: 中华网河南
儿子耕种着母亲的土地却不返还?这起土地纠纷又是因何而起?近日,社旗县人民法院兴隆法庭审结一起由土地问题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
张某与丈夫共育有三子一女,其子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2007年,张某丈夫去世。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张某夫妻及两个儿子陈某乙、陈某丙共同承包经营其所在村集中所有的6块耕地,其中包括案涉面积为1.04亩的一块耕地。张某在该地块种植了杨树苗。自2013年起,张某跟随儿子陈某乙去外地生活,将该1.04亩土地无偿交给陈某甲夫妻管理耕种至今。2017年6月,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核准,确认张某和儿子陈某丙取得上述6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23年10月,张某与陈某甲夫妻因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张某及儿子陈某丙要求陈某甲夫妻返还案涉1.04亩土地,陈某甲夫妻一直拒绝返还。目前,陈某甲夫妻在案涉土地上种植了小麦,尚未成熟、收割。无奈之下,张某及陈某丙将陈某甲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立即返还耕地。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证实二原告对案涉1.04亩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已登记确认。在二原告于2023年10月要求二被告返还土地时,双方之间的委托代为管理土地的法律关系解除,二被告对该地块土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或占有、使用权,更不享有所有权。二被告继续占有该块土地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已构成对二原告用益物权的侵害和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二原告基于与二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让其无偿耕种多年,二被告已获益颇多,本应感恩和知足。二原告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二被告返还该块土地,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虑当地农时及习俗,为避免返还时间拖延,酌定二被告于2025年6月10日前返还土地为宜,遂判决被告陈某甲夫妻于2025年6月10日前向原告张某、陈某丙返还案涉1.04亩耕地。
代耕是农村非常普遍的现象,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法律性质,但是,代耕人取得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而不是土地的承包权。村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租赁或者免费让其他人耕种,但是他人不能因为长期耕种就获得土地的承包权。因此,本案中,虽然陈某甲长期耕种案涉土地,但是并不能因此获得该土地的承包权,法院最终判决“地”归原主。且在认定一方需返还土地时,积极适用“绿色原则”,考虑原告合法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生态价值的保护,选择合适时间判决退还土地,以便能够发挥地上附属物的最大经济效益,真正实现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供稿:焦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