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指出,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困境儿童个人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仍存在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专业性不足、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不慎或者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事件仍时有发生。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还应当征得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办法》第十四条强调,宣传、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制作、引进、播出各类涉困境儿童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或者网络信息时,应当严格审查、严格把关,不得公开困境儿童的姓名、家庭住址、肖像、声音影像、就读学校及可能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当做好技术处理。
《办法》指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侵害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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