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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勇海国庆假期将至,不少消费者选择在网上提前预订酒店。然而,平台上部分酒店规定“不可取消”或仅支持“30分钟内免费取消”。一旦行程有变,消费者可能面临退订难的问题。即使提前多天申请取消,也将被扣除房费。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日前专门组织开展的调查、比对分析发现:在线旅游平台超四成酒店全部或部分房型为“不可取消”或仅支持15或30分钟内免费取消。(9月26日《北京晚报》)
酒店预订后不可取消属于霸王条款,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今年7月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预订酒店后又在遇到具体情况后不得不予以取消,是消费者的客观需求。正如广东省消委会指出:酒店预订消费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从预订酒店到入住有一定时间差,能否按期入住,除不可抗力外,还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一些具有合理性的非主观故意原因,如身体状况、突发事件等。经营者单方面制定“不可取消”条款,简单否定了消费者退订的客观需求,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部分酒店设置预订后“不可取消”的限制性条款,是因为担心消费者退订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然而,这种可能性对于酒店整体利润的影响并不显著。不少消费者提前数天取消预订,不会影响酒店房间的再次销售,仍将退订潜在风险当成实际损失,全部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明显有失公平。在不会对酒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之下,酒店和在线旅游平台设置“不可取消”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酒店和平台如果担心退订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正确的做法应是制定合理的阶梯退款规则,比如预订多少天内允许无条件取消,多少天内附加条件取消(比如扣除部分钱款),距离入住时间越近,扣除比例越大,24小时内不能取消。消费者预订酒店后单方取消的,就算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有法律规范的,需要根据一方违约的后果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双方约定合理的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而言,酒店如果在消费者退订后单方面扣除全款,是谋求不该有的利益。
各地相关部门应要求酒店和平台全面优化交易格式条款,完善酒店订退房等制度。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也要先充分了解预退订规则,尽量不选择“不可取消”的酒店或房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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