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证金是质押行为吗
保证金属于质押。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
二、
什么是质押保证金
质押保证金一种是借款人通过担保人向银行贷款后,担保人为了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而要求借款人按照贷款金额比例交纳给担保人的钱。是借款人交给担保人的钱。另一种是担保人存在银行的钱。担保人不能直接放贷,所以他们存到银行一些钱作为自己的信用额度,银行再把这部分钱贷给那些不符合银行直接贷款要求的借款人,同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再向借款人收担保费。
三、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保证金质押合同生效条件,我认为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两个,一个是保证金账户的特定化。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客户在银行开户的类型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以及专用存款账户。该办法13条规定,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那么为担保目的而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即可采用专用存款账户形式。如果当事人将保证金账户区别于出资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使该账户资金独立于出资人的其他财产,那么就构成保证金质押的特定化。反之,如果当事人以一般结算账户设立保证金质押,这不符合特定化的要求,这是第一个生效的条件。第二个就是要你这个保证金呢,要移交债权人占有,怎么叫移交债权人占有呢?我认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移交债权人占有本质上是要求债权人能够实际控制掌控这个保证金。存款货币虽然不能以动产占有的方式进行移交控制,但是实践中往往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控制的转移,及当事人与存款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约定账户内资金,除非依照职权人的指令,不得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操作。同时账户密码由执权人设定,或将预留的印鉴交给执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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